25 甲同時受僱於乙、丙二公司,分別投保 30000 元及 35000 元。一日甲於到乙公司途中發生車禍,請 求勞工保險局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請求治療期間之傷病給付。下列何者正確?
(A)甲在同一月份有 2 個以上月投保薪資時,勞工保險局應以丙公司所投保之薪資為準
(B)甲為去乙公司之在途期間發生車禍,因此勞工保險局應以乙公司所投保之薪資為準
(C)甲在同一月份有 2 個以上月投保薪資時,勞工保險局應以所有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D)甲可自行決定,依乙公司或丙公司投保薪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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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9), C(1), D(2), E(0) #3791453
統計: A(10), B(9), C(1), D(2), E(0) #3791453
詳解 (共 3 筆)
#7303777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同時受僱於兩個以上投保單位的被保險人,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的計算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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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六十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合計額除以六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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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按被保險人退保之當月起最近三十六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合計額除以三十六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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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現金給付: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最近六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合計額除以六計算;參加保險未滿六個月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被保險人在同一月份有兩個以上月投保薪資時,於計算保險給付時,應以最高者為準,與其他各月份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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