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關於我國公務人員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
(B)以第一職等為最高職等
(C)職務得列二至三個職等
(D)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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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 B(2172), C(271), D(86), E(0) #2780026
統計: A(108), B(2172), C(271), D(86), E(0) #2780026
詳解 (共 4 筆)
#5206794
公務人員任用法 §5
1.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
2.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 ---(A)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
3.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 ---(D)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B)以第一職等為最高職等
4.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4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依職等標準列入職務列等表,指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按職務說明書所定之職責程度及資格條件,依職等標準訂定適當之職等,並按機關層次列入職務列等表。所稱必要時,一職務得列二個至三個職等,指一職務除列一個職等外,必要時並得跨列其上或其下一至二個職等,但合計不得超過三個職等。 ---(C)職務得列二至三個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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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1946
(B) 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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