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檢察官起訴甲犯強盜罪,法院判處甲十年有期徒刑,並諭知沒收甲之犯罪工具土製手槍及西瓜刀,甲不服判決之刑度,乃上訴第二審,檢察官則未上訴,若二審法院亦認為甲犯強盜罪,則其判決不得諭知下列何種刑罰?
(A)有期徒刑九年六月
(B)有期徒刑十年
(C)有期徒刑十年六月
(D)有期徒刑十年並沒收土製手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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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9), B(39), C(1103), D(68), E(0) #1283403

詳解 (共 4 筆)

#1391339
第370條(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 
  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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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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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6760
感謝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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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5093

(A)有期徒刑九年六月(X)
(B)有期徒刑十年(X)
(C)有期徒刑十年六月(O;重於原審判決之刑)
(D)有期徒刑十年並沒收土製手槍(X)

刑事訴訟法 第 370 條 (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
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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