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下列何者提倡純粹法學,為最具代表性人物?
(A)奧斯丁 (Austin)
(B)凱爾生 (Kelsen)
(C)賴德布魯 (Radbruch)
(D)史丹木拉 (Stamm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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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9), B(1582), C(124), D(86), E(0) #1840103

詳解 (共 3 筆)

#3049149

分析法學派

代表人物是奧斯丁,認為法律學是現實法律之學,故法律學的任務是在研究「法律是何物」,而不是「法律應為何物」,並倡言「惡法亦法」之說,否定自然法學派所謂違反道德之法律應該無效的論點,而認為法律在未經修正廢止以前,仍具有法律之權威,人民仍必須遵守。

 純粹法學派

由奧地利的凱爾生所創認為法學研究只應限定在對實定法的結構分析上,法律必須與正義或自然法分離,亦須排除社會學,即將法律視為一個純粹的、獨立的規範體系,也稱為規範法學派。

凱爾生認為法是人類的行為秩序,並且是一種強制秩序,而法是由法律規範構成的體系,是一種金字塔型的階級體系(法律位階理論),此一理論對現代法律有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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