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下列何者提倡純粹法學,為最具代表性人物?
(A)奧斯丁 (Austin)
(B)凱爾生 (Kelsen)
(C)賴德布魯 (Radbruch)
(D)史丹木拉 (Stamm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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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9), B(1582), C(124), D(86), E(0) #1840103
統計: A(769), B(1582), C(124), D(86), E(0) #1840103
詳解 (共 3 筆)
#3049149
分析法學派
代表人物是奧斯丁,認為法律學是現實法律之學,故法律學的任務是在研究「法律是何物」,而不是「法律應為何物」,並倡言「惡法亦法」之說,否定自然法學派所謂違反道德之法律應該無效的論點,而認為法律在未經修正廢止以前,仍具有法律之權威,人民仍必須遵守。
純粹法學派
由奧地利的凱爾生所創,認為法學研究只應限定在對實定法的結構分析上,法律必須與正義或自然法分離,亦須排除社會學,即將法律視為一個純粹的、獨立的規範體系,也稱為規範法學派。
凱爾生認為法是人類的行為秩序,並且是一種強制秩序,而法是由法律規範構成的體系,是一種金字塔型的階級體系(法律位階理論),此一理論對現代法律有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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