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下列何者為對於法院的裁定聲明不服的方法?
(A)上訴
(B)抗告
(C)訴願
(D)抗議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67), B(1313), C(89), D(12), E(0) #1883103

詳解 (共 4 筆)

#3028198

1.再審:所謂再審,即有再審權人,對於已確定之判決(不一定是第三審),以認定事實不當為理由,請求原審法院重新審理,藉以撤銷或變更原判決之救濟方法。 

 2.上訴:對管轄之下級法院裁判不服上訴於上級法院。當事人對下級法院所為不利於已之判決於 「確定」 前,向上級法院聲明不服,請求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訴訟行為,如科刑、無罪之判決。 

 3.抗告:是針對「裁定」之不服,所為的救濟。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於下級法院所為不利於已之裁定,於確定前,向上級法院聲明不服,請求廢棄或變更裁定之訴訟行為,如停止羈押之裁定。 

 4.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於刑事判決確定後,發現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得向最高法院請求撤銷或變更原判決或訴訟程序之救濟方法,此為檢察總長的權利,當事人不得提出。

https://blog.xuite.net/repentor/wretch/86522506-再審、上訴、抗告、非常上訴 

82
0
#3066242

判決 --->  上訴

裁定 --->  抗告

51
0
#3478246

瞎記法: >_<

--->  

速戰速決

---> 

搞定了

26
0
#3027154
(一)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對於法院或審判...
(共 35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