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不服台中市交通裁決所之裁決,應向下列何者提起撤銷訴訟?
(A)台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B)台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C)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D)台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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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0), B(301), C(68), D(450), E(0) #1883124
統計: A(1330), B(301), C(68), D(450), E(0) #1883124
詳解 (共 4 筆)
#3788200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之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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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7388
在三級二審行政訴訟制度下,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事件如下:
(一)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即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或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依法提起訴訟之事件,或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之第一審。
(二)交通裁決事件(交通裁決事件(即不服裁決所或監理所作成之裁決而提起訴訟之事件)之第一審。
(三)與前述兩種事件相關之保全證據事件及保全程序事件。
(四)收容聲請事件之第一審。
(五)強制執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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