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三五號解釋,下列關於立法委員之言論免責權的敘述,何者係不正確的?
(A)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
(B)立法院內黨團協商之發言不屬言論免責權保障之範圍
(C)蓄意之肢體動作不在言論免責權保障之列
(D)立法院內公聽會之發言亦屬言論免責權保障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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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0), B(2586), C(101), D(240), E(0) #133395
統計: A(320), B(2586), C(101), D(240), E(0) #133395
詳解 (共 4 筆)
#482341
釋字第 435 號
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至於具體個案中,立法委員之行為是否已逾越保障之範圍,於維持議事運作之限度,固應尊重議會自律之原則,惟司法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於必要時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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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429
樓上第4行:黨團協商屬於言論免責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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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277
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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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8586
在院內即受言論免責權
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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