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下列何種情形,應辦理撤銷徵收? (A)因工程變更設..-阿摩線上測驗
1F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7/03/31)
土地徵收條例 第 49 條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 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 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 。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 ,不在此限。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 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 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