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依我國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各院院長之產生,何者錯誤? 
(A)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
(B)監察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C)司法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D)考試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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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 B(131), C(6953), D(141), E(0) #363827

詳解 (共 4 筆)

#941006

(C)司法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投票同意後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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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6148

總提立同傳說十一人

行政院1檢察總長

司法院2司法院院長 3司法院副院長 4大法官

考試院5考試院院長 6考試院副院長 7考試委員

監察院8監察院院長 9監察院副院長 10監察委員 11審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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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8389
A: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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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4899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5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
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
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
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
、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
,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
、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
憲。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
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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