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依據《學生輔導法》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學生輔導工作發展,應召開學生輔導諮詢會,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 計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之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三分之二
(D)四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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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1), B(563), C(185), D(13), E(0) #86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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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675
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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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101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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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法第5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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