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檢定(教檢)◆幼兒園◆教育理念與實務(舊名:幼兒園教育原理與制度)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5.依據現行特殊教育相關法規,對於個別化教育計畫及個別輔導計畫之內容與訂定, 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兩者內容均應包含教育目標
(B)兩者皆應每學期至少檢討一次
(C)新生均應於開學前訂定初步計畫
(D)內容均應包含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與支持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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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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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oyed 高三下 (2024/06/19):
¤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1.     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2.     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3.     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4.     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5.     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及相關教師、學生家長;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學生本人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前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前項計畫,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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