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四等◆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人民之土地如屬既成道路,有關其財產權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政府對於既成道路用地,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徵收補償
(B)既成道路如長期未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得就其所受特別犧牲請求徵收補償
(C)政府埋設地下設施於未依法徵收的既成道路中,造成土地所有人的特別犧牲,土地所有人得請求相當補償
(D)私有土地雖屬既成道路,但未經都市計畫劃為道路用地,不得用以抵繳遺產稅,並未牴觸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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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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嵐-戶政 大二上 (2024/06/18):

AB 釋字400

C 釋字747
D 釋字343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遺產稅本應以現金繳納,必須現金繳納確有困難時,始得以實物抵繳。是以申請以實物抵繳,是否符合上開要件及其實物是否適於抵繳,自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予以調查核定。
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抵繳之實物以易於變價或保管,且未經設定他項權利者為限。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月四日 (七一) 臺財稅字第三七二七七號函謂已成道路使用之土地,非經都市計畫劃為道路預定地,而由私人設置者,不得用以抵繳遺產稅,係因其變價不易,符合上開法律規定之意旨,均為貫徹稅法之執行,並培養誠實納稅之風氣所必要,與憲法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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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魚兒 高一下 (2024/06/18):

(B)  錯誤

(一) 原則:不得直接援引憲法請求徵收補償( #400、#440)
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雖揭示特別犧牲,但人民不得直接援引該解釋或判決,請求國家辦理徵收,給予補償;而須由國家制定法律,依據法律辦理徵收,給予補償。
(二)例外: 得直接援引憲法請求徵收補償 (#747)
需用土地人因興辦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規定之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致逾越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而不依徵收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者,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

———————————————————————————————————————————

(A) 釋字第400號
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前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亦應參酌行政院八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發布之台八十四內字第三八四九三號函及同年十月十一日內政部台八十四內營字第八四八0四八一號函之意旨,訂定確實可行之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

 (C) 釋字第440號
主管機關對於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依法徵收或價購以前埋設地下設施物妨礙土地權利人對其權利之行使,致生損失,形成其個人特別之犧牲,自應享有受相當補償之權利。

(D) 釋字第343號
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月四日(七一)台財稅字第三七二七七號函謂已成道路使用之土地,非經都市計畫劃為道路預定地,而由私人設置者,不得用以抵繳遺產稅係因其變價不易,符合上開法律規定之意旨,均為貫徹稅法之執行,並培養誠實納稅之風氣所必要,與憲法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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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ppy501 博一下 (2024/06/19):

(A) 政府對於既成道路用地,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徵收補償

大法官解釋400

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

(B) 既成道路依法徵收或價購以埋設地下設施物妨礙土地權利人對其權利之行使,致生損失,形成其個人特別之犧牲,自應享有受相當補償之權利。

大法官解釋440

主管機關對於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依法徵收或價購以前埋設地下設施物妨礙土地權利人對其權利之行使,致生損失,形成其個人特別之犧牲,自應享有受相當補償之權利。

(A) 政府對於既成道路用地,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徵收補償大法官解釋400

 

(C) 政府埋設地下設施於未依法徵收的既成道路中,造成土地所有人的特別犧牲,土地所有人得請求相當補償

大法官解釋440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之財產遭受損失,若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者,國家應予合理補償

 

 

(D) 私有土地雖屬既成道路,但未經都市計畫劃為道路用地,不得用以抵繳遺產稅,並未牴觸憲法

大法官解釋343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遺產稅本應以現金繳納,必

須現金繳納確有困難時,始得以實物抵繳。是以申請以實物抵繳,是否符

合上開要件及其實物是否適於抵繳,自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予以調查核定。

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抵繳之實物以易於變價或保管,且未經設

定他項權利者為限。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月四日 (七一) 臺財稅字

第三七二七七號函謂已成道路使用之土地,非經都市計畫劃為道路預定地

,而由私人設置者,不得用以抵繳遺產稅,係因其變價不易,符合上開法

律規定之意旨,均為貫徹稅法之執行,並培養誠實納稅之風氣所必要,與

憲法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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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超人 小五上 (2024/06/2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人民之土地如屬既成道路,有關其財產權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政府對於既成道路用地,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徵收補償
49 對於符合法定要件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下列行政機關之作為,何者錯誤
(A) 得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徵收補償
(B) 得以公有土地抵償之方法彌補其損失
(C) 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徵收補償
(D) 得視政府財政是否寬裕,決定是否辦理徵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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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B) 既成道路如長期未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得就其所受特別犧牲請求徵收補償
解釋字號:釋字第 400 號
解釋文:
    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如因公用或其他
公益目的之必要,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
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
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至於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既成道路喪失其原有功能者,則應隨時檢討並予廢止。行政院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七月
十四日台六十七內字第六三○一號函及同院六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台六十九內字第二○七二號函與前述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
----->只有講國家要補償人民,卻未提到人民可以跟國家要補償的權利
 
(C) 政府埋設地下設施於未依法徵收的既成道路中,造成土地所有人的特別犧牲,土地所有人得請求相當補償
釋字第440號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之財產遭受損失,若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者,國家應予合理補償。主管機關對於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依法徵收或價購以前埋設地下設施物妨礙土地權利人對其權利之行使,致生損失,形成其個人特別之犧牲,自應享有受相當補償之權利。台北市政府於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發布之台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十五條規定:「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不妨礙其原有使用及安全之原則下,主管機關埋設地下設施物時,得不徵購其用地,但損壞地上物應予補償。」其中對使用該地下部分,既不徵購又未設補償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者,應不再援用。至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用地之徵收或購買,應依本院釋字第四00號解釋及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辦理,併此指明。
(D) 私有土地雖屬既成道路,但未經都市計畫劃為道路用地,不得用以抵繳遺產稅,並未牴觸憲法
釋字第343號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遺產稅本應以現金繳納,必須現金繳納確有困難時,始得以實物抵繳。是以申請以實物抵繳,是否符合上開要件及其實物是否適於抵繳,自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予以調查核定。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抵繳之實物以易於變價或保管,且未經設定他項權利者為限。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月四日(七一)台財稅字第三七二七七號函謂已成道路使用之土地,非經都市計畫劃為道路預定地,而由私人設置者,不得用以抵繳遺產稅,係因其變價不易,符合上開法律規定之意旨,均為貫徹稅法之執行,並培養誠實納稅之風氣所必要,與憲法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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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人民之土地如屬既成道路,有關其財產權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