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依教師法規定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應發給多少比例的本薪(年功薪)?
(A)25%
(B)50%
(C)75%
(D)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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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0), B(6489), C(523), D(152), E(1) #118833
統計: A(1460), B(6489), C(523), D(152), E(1) #118833
詳解 (共 7 筆)
#299567
題外話:狼師也要給他半薪嗎?有做到直接解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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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456
教師法 第14-3條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依第十四條規定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應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停聘原因消滅後回復聘任者,其本薪(年功薪)應予補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教師受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執行或受罰金之判決而易服勞役者,其停聘期間不發給本薪(年功薪)。
二、教師依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停聘者,其停聘期間不發給本薪(年功薪),俟調查結果無此事實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全部本薪(年功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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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6226
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
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
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
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
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
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
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
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
三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
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
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
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
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
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後段規定之情事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
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
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
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
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
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
得聘任為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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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6993
依第十四條規定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應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停聘原因消滅後回復聘任者,其本薪(年功薪)應予補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教師受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執行或受罰金之判決而易服勞役者,其停聘期間不發給本薪(年功薪)。
二、教師依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停聘者,其停聘期間不發給本薪(年功薪),俟調查結果無此事實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全部本薪(年功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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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025
如果狼師如之前摸胸謀位教師
停聘之後續聘,薪(年功薪)應予補發
因為沒有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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