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依訴願法第14 條之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至遲多久內為之?
(A)15日
(B)30日
(C)60日
(D)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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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 B(1570), C(162), D(37), E(0) #135953

詳解 (共 5 筆)

#459830

第 14 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 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 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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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50
第 14 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 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過了30天,行政處分產生"形式存續力".行政處分不能再以通常之"救濟程序"(行政爭訟),加以變更或撤銷.

PS形式存續力:主要拘束的是人民.目的是希望人民能即時行使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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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831
逾三年 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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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55
請問行政處分到達之後,政府卻完全部處理,這行政處分多久後會失效?

比如說政府行政處分要你罰你20萬,然後等了5年都沒有下文~~

這到底是怎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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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51
第 15 條 訴願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前條之訴願期間者,於 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回復原狀。 但遲誤訴願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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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06353
未解鎖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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