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分為幾種?
(A)五種
(B)九種
(C)七種
(D)八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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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340), C(28), D(8), E(0) #165157

詳解 (共 2 筆)

#1531317

公務員懲戒法第9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不得再任用)

二、撤職。(停止任用期間1年以上~5年以下,2年內不得晉敘/陞任/遷調)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 (全數或者10%~20%)

四、休職。(6個月以上~3年以下,2年內不得晉敘/陞任/遷調,復職須提前30日提出申請)

五、降級。(降一級或二級改敘,2年內不得晉敘/陞任/遷調)

六、減俸。(6個月以上~3年以下的期間內減少10%~20%支給,1年內不得晉敘/陞任/遷調)

七、罰款。(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不得與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併合處分)

八、記過。 (1年內不得晉敘/陞任/遷調,一年內記過3次者降一級改敘)

九、申誡。 (以書面為之)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政務人員適用休職降級記過之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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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25.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分為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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