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寄件人交寄國際包裹後,因故申請撤回,該包裹尚在原寄郵局者,相關撤回費及已 付之資費,應如何處理?
(A)免付撤回費,資費亦全數退還
(B)應付撤回費,資費全數退還
(C)免付撤回費,資費退還二分之一
(D)應付撤回費,資費退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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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2), B(39), C(24), D(15), E(0) #1647060

詳解 (共 1 筆)

#4234043
第五十四條
寄件人交寄之國際包裹,經海關或安檢查驗不准出口者,通知寄件人至原寄局領取。其已付之資費,扣除原寄局與查驗地之國內包裹往返資費後,如有賸餘,退還寄件人。
國際包裹自國外郵政退回寄件人者,其已付之資費不予退還。
寄件人申請撤回國際包裹時,相關撤回費及已付之資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包裹尚在原寄局者,其已付之資費全數退還並免付撤回費。
二、相關包裹已離開原寄局,但尚在我國境內,經截留退回者,其已付之資費扣除原寄局與退回地之國內包裹往返資費後,退還餘額,並應付撤回費。
三、包裹已離開我國境內,於未投遞前,經截留退回者,其已付之資費,不予退還,並應付撤回費。
第一項及第三項不准出口或申請撤回之國際包裹係保價者,於扣除國內包裹資費時,其已付之保價費,不予退還。
國際包裹自國外郵政退回寄件人或經寄件人申請撤回,寄件人應負擔退回郵件所需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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