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條: 幼兒園園長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同時具備下列各款資格:
一、具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資格。
二、在幼兒園(含本法施行前之幼稚園及托兒所)擔任教師或教保員5年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設有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
關科系、所、學位學程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之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及
格。
25.對於幼稚園園長之資格,下列敘述何項符合?(A)在幼稚園教學超過五年以上(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