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對於輕微案件檢察官得為不起訴處分,此乃基於刑法之最後手段性及謙抑思想。關於此一制度,其名稱為下列何者?
(A)罪刑法定
(B)微罪不舉
(C)認罪協商
(D)自由心證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03), B(8092), C(71), D(244), E(1) #136752
統計: A(403), B(8092), C(71), D(244), E(1) #136752
詳解 (共 4 筆)
#426617
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所規定之「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只是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之下所為之〔微罪不舉〕。
65
6
#748160
刑事訴訟法分別於第二五三條有「微罪不舉」之明文規定:「第三七六條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 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處分。」
換言之,檢察官對於輕微之案件,依案件偵查之結果,縱然認為其有犯罪之嫌疑,但是,斟酌行為人本身之各項具體情形,認為以不起訴為宜者,仍然得以不起訴處分,一方面使偵查案件終結,另一方面,達到目的刑及刑事政策的要求。
資料來源:奇摩知識+
27
0
#939488
299條看起來不像解釋微罪不舉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依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為前項免刑判決前,並得斟酌情形經告訴人或自訴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第二項第三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13
2
#7273184
(A) 罪刑法定:法律沒有規定的行為,就不算犯罪,也不能處罰。
(B) 微罪不舉:對於情節非常輕微的案件,檢察官可以決定不起訴。
(C) 認罪協商:被告與檢察官協商,以認罪來換取較輕的刑罰或特定的訴訟結果。
(D) 自由心證:法官根據證據,憑著良心與經驗來判斷事實,但不能違背法則。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