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所謂超額保險是指下列何者而言?(A)保險金額小於訂約時保險標的物的價值(B..-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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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ng Wen Yang 高一下 (2010/05/05)
第 73 條 (保險標的-定值與不定值) 保險標的,得由要保人,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及條款,作定值或不定值 約定之要保。 保險標的,以約定價值為保險金額者,發生全部損失或部份損失時,均按 約定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 保險標的未經約定價值者,發生損失時,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為標 準,計算賠償,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第 76 條 (超額保險)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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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這又何苦 幼兒園下 (2018/11/16)
保險法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 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第 三 章 財產保險 第 一 節 火災保險 第 76 條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超額保險),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 ,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 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 nnnnnnnnnnnnnnnnnnnnnn 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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