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政府劃定都市更新地區時,得依下列哪一種情形辦理迅行劃定?
(A)當發生災害事件時或為避免災害發生
(B)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
(C)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
(D)為促進土地再開發利用,由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逕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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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0), B(8), C(42), D(24), E(0) #1305011

詳解 (共 1 筆)

#1662354

都市更新條例 第 7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況,迅行

劃定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一、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三、為配合中央或地方之重大建設。

前項更新地區之劃定或都市更新計畫之擬定、變更,上級主管機關得指定

該管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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