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有關汽車臨時停車時的規定,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A)道路交通標誌前不得臨時停車;不得併排臨時停車
(B)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C)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七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D)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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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0), B(158), C(5808), D(28), E(0) #1767095

詳解 (共 3 筆)

#2808677
道路交通安全第111條二、交岔路口、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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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

第 111 條
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
二、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三、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不得臨時停車。
四、道路交通標誌前不得臨時停車。
五、不得併排臨時停車。
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其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六十公分。但大型車不得逾一公尺。
大型重型機車及機車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停放,其前輪或後輪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四十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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