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某中小企業主將持有公司之股票全數交付信託,並約定以自己為第一順位受益人,於死亡時,以死因贈與方式由第二順位受益人(指定之家族成員)享有受益權,當第二順位受益人於享有受益權時,應繳交之稅負種類?及依 111 年最高法院之判決,得否排除特留分限制?
(A)遺產稅、得排除
(B)贈與稅、得排除
(C)遺產稅、不得排除
(D)贈與稅、不得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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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23), C(133), D(31), E(0) #3227112

詳解 (共 1 筆)

#6333771

在此情境中,當第二順位受益人(指定之家族成員)開始享有受益權時,所需繳納的稅負種類及特留分限制的適用情形如下:

稅負種類:

由於信託財產在委託人死亡時以死因贈與方式轉移給第二順位受益人,因此,第二順位受益人在享有受益權時,應繳納遺產稅。 citeturn0search1

特留分限制:

根據111年最高法院的判決,若委託人在生前已將財產交付信託,並明確指定受益人,則該等財產不再視為遺產的一部分。因此,第二順位受益人無法主張特留分權利,亦即不得排除特留分限制。 citeturn0search1

正確答案:

(C) 遺產稅、不得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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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488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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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死因贈與⋯⋯遺產稅 2.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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