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對勞工所積欠六個月內之工資、資遣費、退休金 之受償順序,與下列何者之債權相同順位受償?(本法 104.02.04 修正之第 28 條第 1 項自公布後 8 個月施行)
(A)經公證之債權契約
(B)第一順位抵押權
(C)公法上之債權
(D)消滅時效債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66), B(3439), C(753), D(340), E(0) #804576
統計: A(566), B(3439), C(753), D(340), E(0) #804576
詳解 (共 9 筆)
#1043656
勞動基準法 第 28 條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
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
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
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
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下列各款之用:
一、前項第一款積欠之工資數額。
二、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
均工資為限。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一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第二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五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之。
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
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
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
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基金墊償程序、
收繳與管理辦法、第三項之一定金額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107
0
#2759361
29 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 6 個月部分,經 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勞工得向下列何者請求墊償?
(A)勞資會議
(B)勞工退休基金
(C)職工福利金
(D)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24
0
#2997291
下列關於雇主積欠工資時之勞工權益保障的敘述,何者錯誤?
(A)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應優先於抵押權
(B)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C)雇主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
(D) 積欠工資墊償之收繳等各項業務乃是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每月與勞保保費一同收取
10
0
#2759351
11.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有些債權受償順序與 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A)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
(B)雇主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退休金。
(C)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資遣費。
(D)雇主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10
0
#2759354
5 勞動基準法中設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的制度,當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可以向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墊償被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之合計數額為多少?
(A)合計數額以 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B)合計數額以 8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C)合計數額以 12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D)合計數額以 15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10
0
#2759360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多久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A) 3 個月
(B) 6 個月
(C) 1 年
(D) 18 個月
10
0
#1191847
第一 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又不是債權,題目這樣寫是否恰當??
8
1
#3859903
勞基28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
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8
0
#4635481
| 現行條文 | |
|---|---|
| 勞動基準法(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修正)英 新法 | |
| 第 28 條 |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 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 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 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 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下列各款之用: 一、前項第一款積欠之工資數額。 二、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 均工資為限。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一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第二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五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之。 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 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 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 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基金墊償程序、 收繳與管理辦法、第三項之一定金額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
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