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不申請公路 主管機關施行..-阿摩線上測驗
3F 考上之前我只是個廢材 大二上 (2017/06/21)
第十八條(汽車所有人之處罰-基本設備之變換、修復未檢驗)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n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n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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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Grace Huang 大一上 (2018/04/18)
名 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 18 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