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甲參與台中市市長選舉,認為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有違法情事,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甲應向哪一個 法院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A)台中地方法院
(B)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C)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D)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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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7), B(380), C(117), D(71), E(0) #2943262

詳解 (共 7 筆)

#5548154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
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但關於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之規定,不在準用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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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26 條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

一、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二、不服地方法院或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選舉、罷免訴訟事件,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

第 128 條

選舉、罷免訴訟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但關於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之規定,不在準用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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