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遺囑人以下列何種方式作成遺囑時,無須指定見證人?
(A)密封遺囑
(B)代筆遺囑
(C)自書遺囑
(D)公證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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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1), B(38), C(871), D(207), E(0) #2943244

詳解 (共 4 筆)

#5531020

1. 自書遺囑---(C)
依據:民法1190條:「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1)須自書遺囑全文:自書即為遺囑人自己書寫,亦可由他人協助書寫,但若完成之遺囑經鑑定與遺囑人筆跡不符時,仍非自書遺囑,電腦打字和點字機點字之遺囑,均非自書遺囑
  (2)須記明年、月、日:應記明遺囑完成之日期。年月日不必明載某年某月某日,可得確定即可。同一遺囑中有兩個以上之日期時,如無反證,應以最後一日期為完結遺囑之日期。
  (3) 須親自簽名:遺囑文尾或遺囑文中出現遺囑人之姓名,不限於戶籍上之姓名,簽別名、筆名、藝名等只要可以表示其本人,亦無不可。是否得以蓋章代替簽名?見解並不一致,但多數學者認為自書遺囑須遺囑人親自簽名,不得以印章、指印或其他符號以為代替,以防止遺囑之偽造或變造。
2. 公證遺囑---(D)
依據:民法1191條第1項:「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1) 須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見證人應由遺囑人指定,至少二人,如指定二人而有一人缺格者,則遺囑無效。見證人應自遺囑人口述遺囑時起,至全部遺囑完成時,均應在場見證,若於遺囑作成前離去則等於無見證。
  (2) 須由遺囑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口述則是口頭陳述,不得以其他舉動表達,口述應向公證人為之,不得由見證人轉述。
  (3) 須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公證人依遺囑人之口述作成筆記,其筆記內容是否和口述意旨相符,自應將筆記的內容向遺囑人宣讀講解,再經遺囑人認可。
  (4) 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年月日之是由公證人記明,遺囑人不能簽名者,得以按指印替代,但公證人應記明其事由,但見證人則須簽名,不得以指印替代。
3.密封遺囑---(A)
依據:民法1192條第1項:「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1) 須遺囑人簽名:密封遺囑的特色在於遺囑的內容只有遺囑人知道,見證人、公證人無從得知,且遺囑人不必自己書寫遺囑全文,因此要求遺囑人應在遺囑上簽名,以表示遺囑的內容是出於遺囑人之真意,且簽名不得以指印替代。
  (2) 須由遺囑人將遺囑密封,並於封逢處簽名:遺囑人應將遺囑密封以防止他人開拆,避免被變造或偽造。
  (3) 須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係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應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若遺囑是由遺囑人自行書寫或打字,則向公證人陳述為自己之遺囑即可,如由他人代寫,應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使公證人及見證人可以知道遺囑是何人所寫。密封遺囑只需向公證人說明該遺囑是自己之遺囑即可,不必涉及遺囑內容。
  (4) 須由公證人在遺囑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公證人需將遺囑人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記明於遺囑封面上。
  (5) 須由公證人、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公證人、遺囑人及見證人於封面同行簽名後,密封遺囑之程序即告完成。
4. 代筆遺囑---(B)
依據: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1) 須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三人以上的見證人中,有一人須為代筆人,代筆人之職務大致與公證人相同。
  (2) 須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
  (3) 須由見證人中之ㄧ人筆記、宣讀、講解:代筆人須為見證人中之ㄧ人,且代筆人要親自執筆,不能以打字替代。
  (4) 須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
  (5) 須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見證人全體應包括代筆人在內。遺囑人如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替代,但不能以蓋章代替簽名。
5. 口授遺囑
依據:民法第1195條,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下列方式之ㄧ為口授遺囑:
筆記口授遺囑:由遺囑人指定2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1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錄音口授遺囑:由遺囑人指定2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以上資訊來自:https://www.justlaw.com.tw/LRdetail.php?id=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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