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下列何種契約關係在民法上被定性為委任?
(A)演講
(B)醫療
(C)修車
(D)製作西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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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7), B(659), C(164), D(279), E(0) #2943253

詳解 (共 4 筆)

#5530251

僱傭契約:當事人約定,受僱人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僱用人服勞務,而僱用人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82條)。以服勞務為契約內容及以勞務本身之給付為契約為目的,並在雇主之指揮監督下服勞務,亦即勞動力受雇主之支配。舉例:律師與事務所間之聘雇契約、職棒球員與職棒公司間的職棒選手契約、教師與學校間的聘雇契約等。受僱於公司企業的勞工,亦屬僱傭契約。

 

委任契約: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承諾處理之契約(民法第528條)。處理事務,凡屬於債之客體之ㄧ切事項均屬之。舉例:委任律師處理遺產事宜、委任醫師治療傷口、委任代為銷售房屋等。處理事務得為法律行為(如代為租賃)或事實行為(如代為除草),但違法行為(如委任他人購買贓物)、性質上不得委任他人處理之事務(如訂婚及結婚等),則不得為委任之標的。

 

承攬契約:乃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等到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以勞務成果為給付內容,以工作之完成為契約目的。故承攬契約之特徵,在於承攬人應完成所約定的一定工作,其重點在於著重結果。例如:房屋修繕和或油漆、西裝訂製、燙頭髮、製作假牙等。其次為無體物之精神創作,但得藉有體物予以形體化,例如:廣告設計、藝術創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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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76號民事判決:「按醫療契約係受有報酬之勞務契約,其性質類似有償之委任關係,依民法第五百三十五條後段規定,醫院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自應依當時醫療水準,對病患履行診斷或治療之義務,而以醫學原理為基礎發展之臨床醫學,其安全性、成功率或準確度仍有其限制,故醫療提供者對於正面療效及負面損害的掌控,應限定在當代醫療科技水準所能統攝之範圍內,倘醫療給付者或其履行輔助者之醫師或其他醫護人員未違背具有一般知識、經驗及技能之醫師合理採取之步驟與程序,而以符合當時臨床醫療水準之方法而為給付,雖該給付之安全性或療效囿於醫學科技之有限性,不能精準滿足病患之期望,仍應認醫療提供者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並依債務之本旨提供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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