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下列何種犯罪為非告訴乃論?
(A)刑法第 310 條之誹謗罪
(B)刑法第 278 條之重傷害罪
(C)刑法第 281 條之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罪
(D)刑法第 306 條之侵入住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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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 B(808), C(208), D(156), E(0) #2943254

詳解 (共 2 筆)

#5531058

A:按刑法第314條規定,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係告訴乃論之罪

B:傷害罪刑期依刑法第278條規定,使人受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傷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追訴期為30年。

C:刑法第281條之規定,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刑法287條規定,277第一項,281、284、285須告訴乃論

D:依照刑法第306條第2項也構成侵入住居罪。 入住居罪屬於「告訴乃論」,需要由受害者提出告訴,才會進入司法程序。如果受害者沒有提出告訴,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法院就不會受理這個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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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刑法第 278 條之重傷害罪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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