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甲、乙、丙共有 A 地,應有部分登記為各三分之一。甲未經乙、丙同意,將其應有部分抵押予丁,
請問該抵押權之設定為?
(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D)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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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6), B(239), C(170), D(55), E(0) #2943264
統計: A(866), B(239), C(170), D(55), E(0) #2943264
詳解 (共 5 筆)
#5533955
釋字141(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
共有之房地,如非基於公同關係而共有,則各共有人自得就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
共有之房地,如非基於公同關係而共有,則各共有人自得就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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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8968
民法
第 819 條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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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8876
釋字第671號解釋理由書參照:
「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不得因他人之法律行為而侵害。共有物之應有部分乃共有人對共有物所有權之比例,性質上與所有權本無不同(本院釋字第四00號、第五六二號解釋)。民法第八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各分別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該條項所謂處分,包括讓與應有部分,或以應有部分為客體設定抵押權(本院釋字第一四一號解釋參照),旨在保障應有部分之財產權。又抵押權亦屬憲法財產權保障之範圍,惟因分別共有人就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得單獨為之,不須其他分別共有人之同意;故就應有部分設定及實行抵押權之結果,無害於其他共有人之利益者,符合私法自治原則及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規定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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