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下列何者為行政程序法第 2 條所稱之行政機關?
(A)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
(B)法務部檢察司
(C)經濟部秘書室
(D)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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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0), B(81), C(96), D(852), E(0) #2943272
統計: A(200), B(81), C(96), D(852), E(0) #2943272
詳解 (共 4 筆)
#5835134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25 條
機關之內部單位層級分為一級、二級,得定名如下:
一、一級內部單位:
(一)處:一級機關、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及二級機關委員會之業務單位用之。
(二)司:二級機關部之業務單位用之。
(三)組:三級機關業務單位用之。
(四)科:四級機關業務單位用之。
(五)處、室:各級機關輔助單位用之。
二、二級內部單位:科。
訴願審議委員會─內部單位:
訴願法第52 條規定:「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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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5998
行政機關名稱定名如下:
一、院:一級機關用之。
二、部:二級機關用之。
三、委員會:二級機關或獨立機關用之。
四、署、局:三級機關用之。
五、分署、分局:四級機關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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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之內部單位層級分為一級、二級,得定名如下:
一、一級內部單位:
(一)處:一級機關、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及二級機關委員會之業務單位用之。
(二)司:二級機關部之業務單位用之。
(三)組:三級機關業務單位用之。
(四)科:四級機關業務單位用之。
(五)處、室:各級機關輔助單位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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