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甲乙共有一筆座落於台中市的土地。乙之住所在新北市,甲之住所在台南市,但因工作緣故暫時居 住於高雄市。乙欲分割該共有土地,遭甲拒絕,請問乙應向哪個法院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
(A)新北地方法院
(B)台南地方法院
(C)台中地方法院
(D)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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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97), C(1141), D(35), E(0) #2943270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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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10 條

  1.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2. 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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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10 條 因不動產之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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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0977
補充:針對民事訴訟,原則上要以被告的住所地之法院,為受訴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此稱為「以原(告)就被(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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