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 577 號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有積極表意之自由,及消極不表意之自由,其保障之內容包括主觀意見之表達及客觀事實之陳述。商品標示為提供商品 客觀資訊之方式,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惟為重大公益目的所必要,仍得 立法採取合理而適當之限制。菸害防制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菸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另同法第二十一條對違反者處以罰鍰,對菸品業者就特定商品資訊不為表述之自由有所限制,係為提供消費者必要商品資訊與維護國民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並未逾越必要之程度, 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均無違背 。又於菸品容器上應為上述之一定標示,縱屬對菸品業者財產權有所限制 ,但該項標示因攸關國民健康,乃菸品財產權所具有之社會義務,且所受 限制尚屬輕微,未逾越社會義務所應忍受之範圍,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並無違背。
25.菸害防制法規定,菸品容器上應標示尼古丁及焦油含量,屬於下列何種基本權利之限..-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