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證人有作證之義務,下列何者得拒絕證言?
(A)曾與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B)現為被告之輔佐人
(C)現為被告之伯父
(D)現為被告之表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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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7), B(262), C(703), D(41), E(0) #1203141

詳解 (共 4 筆)

#1342440
a  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現有)
b  僅有法代才可拒絕證言
c 三親等血親ok
d四親等不行   僅直系血親、三血二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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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438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 其法定代理人者。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 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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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9249
180拒證現有婚約配/直/法3血2姻(A...
(共 19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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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0836

第 180 條 (拒絕證言-身分關係)

I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II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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