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起人之基金管理機構、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商或金融控股公司,其所認股份,合計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二十
25.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專業發起人,其所認股份,合計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之百分..-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