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證券期貨業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如何產生?
(A)由董事會指派高階主管擔任
(B)由審計委員會指派高階主管擔任
(C)由總經理指派高階主管擔任
(D)依證券期貨業之公司章程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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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2), B(16), C(45), D(16), E(0) #3675608

詳解 (共 1 筆)

#7180952
(A) 由董事會指派高階主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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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https://law.fsc.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2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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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應依其規模、風險等配置適足之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及資源,並由董事會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
專責主管,賦予協調監督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充分職權,及確保該等人
員及主管無與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職責有利益衝突之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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