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所有人未認領者,該物歸何人所有?
(A)歸警察局
(B)歸各縣市政府
(C)歸拾得人
(D)拾得人取得一半,警察局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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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 B(493), C(14096), D(130), E(1) #136341
統計: A(110), B(493), C(14096), D(130), E(1) #136341
詳解 (共 4 筆)
#517943
| 第 807 條 |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 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 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 拾得人於受前項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領取者,其物或賣得之價金歸屬 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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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9163
民法第 807 條第 1 項: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所有人未認領者,警署或自治機關應將其物交與拾得人,歸其所有。」
民法第 805 條關於「報酬請求權」(拾得人最高可請求物價 1/10 的報酬),但那是指原所有人領回時的情況,並非無人領取時的情況。
兩個變形考點:
價值微小物件: 如果遺失物價值在 500 元以下,招領期會從 6 個月縮短為 15 天(民法 807-1 條)。
拾得人的義務: 如果拾得人沒有在 7 天內報警,則不能主張報酬請求權,也不能取得所有權。
價值微小物件: 如果遺失物價值在 500 元以下,招領期會從 6 個月縮短為 15 天(民法 807-1 條)。
拾得人的義務: 如果拾得人沒有在 7 天內報警,則不能主張報酬請求權,也不能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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