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所成立的罪是:
(A)行賄罪
(B)受賄罪
(C)違法抑留或剋扣款物罪
(D)違法徵收租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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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5), B(381), C(12308), D(22), E(0) #136343

詳解 (共 3 筆)

#216855
第一二九條(違法徵收罪、抑留或剋扣款物罪)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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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7535

中華民國刑法 第129條

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
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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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9402
關於刑法第 129 條第 1 項違法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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