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甲同意出售A畫給乙後,第二天又將該畫出售給丙並交付之。此三人之法律關係為何?
(A)乙因承購在先,可向丙請求交畫
(B)乙因承購在先,可向丙主張侵害債權之損害賠償
(C)丙得向乙主張自己為善意第三人,故善意取得該畫所有權
(D)乙僅得向甲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統計: A(100), B(130), C(1598), D(4194), E(0) #136322
詳解 (共 10 筆)
這題要先操作 民法§153 契約
甲←→乙 & 甲←→丙 各為獨立之買賣契約,所以兩個買賣契約皆為成立(這就是所謂之"一物二賣")
再操作 民法 債篇 之債務不履行
甲←→乙 買賣契約成立,甲嗣後未將標的物交付於乙,即是債務不履行,張兄已敘述很完整,因此不再贅述
最後操作 民法§761 動產物權一經交付即生效力
甲←→丙 買賣契約成立,甲並將標的物交付於丙,因此丙係合法取得動產之物權(毋須向乙主張善意受讓而取得物權)
由上述可知
(A)甲&乙、甲&丙 之買賣契約各自獨立,乙僅得向甲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B)同上
(C)因丙係合法取得動產物權,毋須向乙主張善意受讓而取得動產物權
(D)正確
補充最佳解C
(C)因丙係合法取得動產物權,毋須向乙主張善意受讓而取得動產物權 參考:民法之善意受讓制度:動產與不動產。
若甲非A畫所有權人,是第三人借給他的或寄託給他,甲就本案A畫才會無權處分。此時,甲就A畫無權處分,就民法第118條之效力未定法律效果,第三人不同意,丙才會有「善意取得」補正處分權(處分權限)之瑕疵而主張終局的取得A畫所有權。
題目又沒說丙為善意第三人
甲將A地出售並交負於乙之後,又將同地出售於丙並辦所有權移轉登記,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可主張乙是無權占有
(B)乙可聲請法院撤銷甲、丙間之詐害行為
(C)乙可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甲損害賠償
(D)如丙係故意乙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乙,乃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100 年 - 100年一般警察人員-法學知識#5097答案:B
非以財產為標的(如勞務契約)或一物二賣情況不屬於詐害行為
補充代位權:債權人得依民法聲請法院撤銷之詐害行為這是債權保全其中之一,另一個為代位權(如甲欠乙100萬,丙也欠甲100萬,當甲還不出乙錢,又不向丙討債,此時乙可向丙要求還給甲,甲才有能力還給乙),都是為了防止債務人屆時還不出債務之一種保障,積極(贈與或買賣)或消極(以自己的財產替他人擔保)減少財產,也就是說如果當債務人故意脫產之行為,不想還債權人,法律給予債權人可行使之權利,但前提是債務人之財產不足以還債時,才可以行使,且在知悉1年內,自發生10年內為之。(參照民法242~245)
B.民法第87條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
詐害行為實際例子:92年間阿里山森林小火車翻車事件,造成重大傷亡,擔任檢車士溫男涉業務疏失被嘉義地院判刑3年確定。林管處賠償1億4908萬多元給受害乘客、家屬並達成和解。林管處轉向溫男方面求償,但溫男在95年7月身亡,嘉義地院判溫男的繼承人應連帶賠償3727萬餘元給林管處。林管處說,溫男在過世前兩年將名下5筆土地贈與父親,企圖逃避賠償責任,損害林管處的受償權,要求法官撤銷贈與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效力。 嘉義林管處提訴撤銷贈與及土地移轉登記,台南地院判須撤銷贈與並塗銷土地移轉登記。
提醒一下...不動產之交易成立在於"登記"..
回樓上~~
喔~所以"債務不履行"內包含了 給付不能的狀態..所以答案D是正確的...
我以為應是"給付不能" 所以以為D是錯的 ︿︿"
唸不好呀~~~ @@
謝謝你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