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郵政法關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者,其處罰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B)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C)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D)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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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9), B(2917), C(101), D(171), E(0) #571137

詳解 (共 2 筆)

#1219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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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

郵資已付符誌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

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之印花或表示郵資已

付符誌之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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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變造:6個月~5年   罰金3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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