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下列何種情形不須申請許可?
(A)家庭幫傭
(B)海洋漁撈工作
(C)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 8 個月之短期講座
(D)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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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14), C(479), D(1845), E(0) #406349
統計: A(27), B(14), C(479), D(1845), E(0) #406349
詳解 (共 7 筆)
#673825
就業服務法第48 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不須申請許可:
一、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
二、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三、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六個月內之短期講座、學術研
究經教育部認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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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2586
謝謝樓上~補上法條
新修法已經沒有"短期"限制
就服法(1051103)
第48 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須申請許可:
一、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
二、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三、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
前項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有關聘僱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前後之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後之健康檢查,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辦理之;其受指定之資格條件、指定、廢止指定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健康檢查不合格經限令出國者,雇主應即督促其出國。
中央主管機關對從事第46條第一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得規定其國別及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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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874
有修法
三、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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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2386
同上,答案更正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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