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幼兒園應進用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且未有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列情事者,從事教保服務。
幼兒園不得借用未在該園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
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在幼兒園從事教保服務。
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不得提供或租借予他人使用。
教保服務人員每年至少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十八小時以上。
25.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已三讀通過,幼托整合預計101年上路。請問,在此法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