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何者不是區分公法與私法的學說?
(A)利益說
(B)權力說
(C)主體說
(D)機關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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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 B(53), C(34), D(531), E(0) #143753

詳解 (共 2 筆)

#1417015
認定為公法或私法之學說有四說,利益說、權力說、舊主體說、新主體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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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1513

公法私法的區分標準主要有利益說主體說權力說新主體說(實質主體說):

(A)利益說: 以法律所保護的利益為私益或公益作區分。但法律以公、私益同時保護者為多,因此利益說並非妥適的區分標準。
(B)權力說: 規範權力服從關係者為公法,規範平等關係者為私法。惟私法中亦有權力服從關係,例如親權的行使。
(C)主體說: 規範對象有一方為國家,即為公法;若規範私人與私人間的法律關係則為私法。然而當國家與私人立於平等關係而締結法律關係時,將之認定為公法關係並不妥當。

新主體說: 法律規範的對象至少有一方為國家,且國家是以公權力主體的地位出現在該法律關係中者為公法。


參考資料: 法學大意-又新、嘟嘟羊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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