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下列何者不是區分公法與私法的學說?
(A)利益說
(B)權力說
(C)主體說
(D)機關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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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0), B(318), C(222), D(2733), E(0) #137095

詳解 (共 3 筆)

#114003

區分公法與私法之學說

 

 

1.利益說:

 

  又稱為「目的說」,認為法律以保護公益為目的者,即是公法,反之,以保護私益為目的者,即是私法。例如社會秩序維護法旨在維護公共秩序與公益,故屬於公法,而民法旨在規範個人間的利益,即為私法。

 

2.從屬說:

 

  又稱為「權力說」或「加值說」,凡法律內容涉及權力服從,亦即規定不平等關係者,即是公法。反之,不涉及權力服從,而規定平等關係者,即為私法。例如刑法,以國家公權力強制人民服從,兩者的關係並非平等。而民法規範私人間的法律關係,以平等為基礎,故為私法。

 

3.舊主體說:

 

  凡法律關係主體之一方為行政主體或國家機關者為公法,若法律關係之主體全屬私人者為私法。例如國際公法規範國家與國家間的權利義務,即是公法。而如民法係規範私人間的法律關係,其主體均為私人或非基於公權力的地位,故屬於私法。

 

4.新主體說:

 

  又稱「特別法規說」,若法律對任何人皆可適用,均有發生權利義務之可能者為私法,而公法則係公權力主體或其機關所執行之職務法規,其賦予權利或課予義務之對象僅限於前述主體或機關,而非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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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7402

公法與私法
區別標準
1.學說理論:
 

公法與私法的區別標準,主要有四說:


(1)利益說


A.公益為目的者為公法;以私益為目的者為私法


(2)從屬規範說


A.規範上下隸屬關係者為公法;規範平等關係者,為私法。


(3)主體說


A.法律關係主體的一方或雙方為國家或機關者,為公法;法律關係的主體雙方均為私人者,為私法。


(4)新主體說(特別法規說)


A.國家或機關以公權力主體地位作為法律關係的主體者,該適用的法律為公法;該法律對任何人皆可適用者,則為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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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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