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以下何者為非?
(A)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之變更者
(B)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
(C)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D)相對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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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15), C(8), D(184), E(0) #3122053

詳解 (共 1 筆)

#5869597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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