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之行政爭訟權
一.復審標的
1.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保障法第25條>
2.因原處分機關對於其依法申請之案件 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保障法第26條>
二申訴 再申訴標的 <保障法第77條>
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
1.管理措施
2.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
25.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 利..-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