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下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下列何者錯誤?
(A) 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B) 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C)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D) 經醫生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須安胎休養者,其治療 或休養期間,得不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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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0), D(2), E(0) #1886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