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下列何者不是性別教育平等教育法所規範對加害人可能處置的內容:
(A)主動向被害人道歉
(B)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C)接受心理衡鑑評估
(D)接受心理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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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3), B(12), C(225), D(11), E(0) #498513
統計: A(803), B(12), C(225), D(11), E(0) #498513
詳解 (共 4 筆)
#800776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5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予以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或其他適當之懲處。 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情節輕微者,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得僅依前項規定為必要之處置。 第一項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二項之處置,應由該懲處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執行,執行時並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加害人之配合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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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3622
請問… 為什麼C是對的? 在法令中沒有看到要進行心理衡鑑評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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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5404
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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