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時,下列作法何者錯誤?
(A)審計人員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並得由審計機關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
(B)應負責者為機關長官時,審計機關應通知其上級機關執行處分
(C)涉及刑事者,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於監察院
(D)審計人員認為有緊急處分之必要,應立即報告審計部,通知該機關長官從速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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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4), C(13), D(53), E(0) #2398336
統計: A(10), B(14), C(13), D(53), E(0) #2398336
詳解 (共 2 筆)
#4349875
第 17 條
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應報告該
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並得由審計機關報請監察院依法
處理;其涉及刑事者,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於監察院。
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並得由審計機關報請監察院依法
處理;其涉及刑事者,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於監察院。
第 18 條
審計人員對於前條情事,認為有緊急處分之必要,應立即報告該管審計機
關,通知該機關長官從速執行之。
該機關長官接到前項通知,不為緊急處分時,應連帶負責。
關,通知該機關長官從速執行之。
該機關長官接到前項通知,不為緊急處分時,應連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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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5739
審計法
第 17 條
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A)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並得由審計機關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其(C)涉及刑事者,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於監察院。
第 18 條
(D)審計人員對於前條情事,認為有緊急處分之必要,應立即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該機關長官從速執行之。
該機關長官接到前項通知,不為緊急處分時,應連帶負責。
第 19 條
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七十八條所舉情事,(B)應負責者為機關長官時,審計機關應通知其上級機關執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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