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27條II 對法人之(全部)限制,為限於僅某些董事有代表權屬於(應)登記事項=>第48條1項8款如應登記而未登記則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無論善惡意)=>第31條III 對法人之(部分)限制,為部分事項須由部分董事共同代表非屬應登記事項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5. 甲社團法人有A、B、C、D、E五位董事,章程明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為C、..-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