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保險法另 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未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者,其法律效果為何?
(A) 保險人應負理賠責任,但保險人如受有損失,得請求賠償
(B) 當事人之一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
(C) 保險人得不負理賠責任,如有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要保人應負賠 償責任
(D) 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如有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要保人應負賠 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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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保險法   第 58 條 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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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8 條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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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保險遇有前條情形,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但因前條第二項情形終止契約時,保險人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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